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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福佑天年E款保险卡(停售)
保险类别
自愿保险、原保险、个体保险、组合保险
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年龄
缴费方式
缴费期限
保障期限
保险期限:1年
产品特色
专门为老年人定制的老年人保险卡,为老年人日常生活最容易受到的伤害提供保障,涵盖骨折与关节脱位意外、交通意外、一般日常意外等,还提供住院护理津贴和专业医疗救援服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三)款约定的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二)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三)烧烫伤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烧烫伤保险金。如第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二》一项以上烧烫伤时,保险人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烧烫伤,保险人按合并后的烧烫伤程度在《给付表二》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烫伤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烧烫伤在《给付表二》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前述(一)、(二)、(三)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四)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特别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除给付第(一)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还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特别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或《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的,保险人除给付第(二)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或第(三)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外还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金额或第(三)项确定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特别保险金。(五)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骨折或关节脱位给付比例表》(给付表三)所列骨折、关节脱位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除椎骨骨折外,《给付表三》中所列骨折均指开放性骨折,如为闭合性骨折并住院施行切开复位手术,保险人按《给付表三》中对应的闭合性骨折给付比例乘以7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住院但未施行切开复位手术,则按《给付表三》中该骨折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25%的比例给付;如为闭合性骨折门诊治疗,则按《给付表三》中该骨折对应给付比例乘以10%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三》中所列骨折、关节脱位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之和。但不同骨折、关节脱位属于同一项目时,保险人仅给付一项保险金;若骨折、关节脱位所属项目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等级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骨折、关节脱位合并前次骨折、关节脱位可领较严重等级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给付表三》所列的骨折、关节脱位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应予以扣除。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其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六)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在符合本保险合同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七)意外伤害护理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每次合理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保险人按照每天10元人民币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住院治疗,保险人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每次住院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合理给付天数不超过90天,且对同一被保险人的累计给付天数以天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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