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都市报律师帮帮团】律师教你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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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张先生郭某于年12月分包了位于邯郸某县的部份施工工程,以后聘请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郭某累计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60万余元,已超过结算时确认的实际工程款。年5月5日工程完工后,郭某竟然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20余名民工工资14万余元。5月13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郭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郭某却于当晚乘飞机逃匿。5月30日,工程总承包商朝其垫付民工工资14万余元。后来,公安机关对郭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察。不久,郭某又回来自首。请问郭某构成犯法吗?帮帮团侯士朝律师解答:郭某拒不支付20余名民工的劳动报酬达14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其行动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本案中,郭某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清偿了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动属于为郭某垫付,这1行动虽然消减了拖欠行动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郭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对郭某自首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法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郭某的行动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人民法院会结合郭某自首及是不是还有其他情节,依法给予其应受的处罚。侯士朝,驰舟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帮帮团团长、首席律师。法律小贴士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可主张双倍工资。2、消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以承诺书等书面形式放弃相干权利的,如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讹诈、胁迫或落井下石情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该承诺书的效率。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绩效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不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消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消除劳动合同。4、劳务派遣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伤害的,除用工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原则上不承当连带赔偿。刘秀丽刘秀丽,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帮帮团成员。驰舟专栏驰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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