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今发布新

老百姓常说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由此可看出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最高法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制定于18年前,时隔18年主要做了哪些修改?有哪些亮点?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大法官介绍,根据《修改决定》重新公布的《民事证据规定》共条。修改后的《民事证据规定》中,保留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未作修改的11条,对原《民事证据规定》条文修改的41条,新增加条文47条。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完善“书证提出命令”制度,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途径;修改、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更好平衡当事人处分权行使和人民法院发现真实的需要;完善当事人、证人具结和鉴定人承诺制度以及当事人、证人虚假陈述和鉴定人虚假鉴定的制裁措施,推动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补充、完善电子数据范围的规定,明确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新证据规定四大特点

新证据规定一百条,跟过去的证据规定相比主要变化和主要特点是什么?江必新认为核心有四点:

第一,规范了各方诉讼主体的证据行为,或者进一步规范了各方诉讼主体,包括审判主体的证据行为。在十几年审判活动中,各方都有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当事人有些提供证据的行为不规范,比如今天这样说,明天那样说。有些中介机构,包括鉴定评估部门,有时候他的意见也存在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法院认定采信证据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所以这个规定是在总结将近二十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于这些不规范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

第二,进一步调适了审判主体和诉讼当事人在举证、查证和认定证据方面的职能分工,也就是说在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之间进行了重新的调适。一方面,加大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充分调动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积极性,这样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尽快的了结争议。同时又科学地设定了人民法院合议庭主审法官在调取证据方面的责任。这个调整是整个诉讼结构的调整,尽管是一个证据行为、证据方面的权利和业务的调整,但实际上是诉讼结构的调整。这种调整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司法公信力,减少滥用职权的情形。

第三,加大对虚假证据行为的制裁力度。有些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证据,刚才说的是不完整的提供证据,那还是一个方面的问题,更多的是捏造虚假的证据,作不实和虚假陈述,扰乱了诉讼秩序,增加了诉讼成本,影响了社会风气。对这样的一些广大人民群众和广大的诉讼当事人深恶痛绝的行为,这次新的规定加大了制裁力度。

第四,应因信息化技术发展的需要,对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明手段和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现客观真实、提高认定事实的精准度,从而实现公正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认定要符合哪些条件?最高法支招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认定要符合哪些条件?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被法院采信,归根到底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电子数据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审查判断?如何确定它的真实性?能不能被采信?对于法官,对于当事人都是比较新的课题。目前电子数据,包括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博客、微博、网页、电子交易记录、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都属于电子数据的范围,这个范围是在《民事诉讼法解释》都有规定。认定电子数据的难点在于其真实性不易判断,不像书证、物证,真实性好判断,所以在实践中判断是比较难的一个问题。

《修改决定》对于这种新的证据形式的审查判断,主要是从如何判断真实性的角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概括地讲,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主要考虑几个方面:一是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和传输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的完整性、可靠性、运行状态以及监测手段。可以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二是电子数据的保存、传输、提取的主体和方法是否可靠。如果电子数据是在正常的商业活动中形成和存储的,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完整可靠,处在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也是由中立第三方平台记录,保存提供的。一般来说其真实的可能性较大,反之,则其真实性的可能程度就比较低。如果电子数据的内容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人民法院原则上会确认其真实性。

在审判实践中,审查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委托鉴定的方法,因为法官主要是对法律专业比较熟悉,对法律知识比较熟悉。对这些科技,通常情况下,大部分的法官都是学习法律的,是法科的学生,所以对电子数据科学技术方面的知识掌握不是特别多。这个时候怎么办?可以通过鉴定的方法,由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出具专业的意见,对法官审查判断提供辅助。所以在审判实践当中,也有专家辅助人制度。

事前事后规制当事人诉讼行为

《修改决定》要促进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落实。针对当事人、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有哪些措施?最高法民一庭庭长郑学林表示,从长期的民事审判实践来看,民事纠纷、民事案件很多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诚信的行为引发的,所以很多案件就是因为一方不诚信引发,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往往会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对对方有利的事实、对对方有利的证据,他往往不提供。年民诉法修改,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本来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年民诉法修改的时候也把这个原则引入到了民事诉讼中,要求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也要遵守这个原则。但从审判实践来看,不诚信的行为、不如实陈述、不提供证据的情况还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的秩序,影响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客观性、准确性,影响对当事人民事权利的保护。随着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这种情况有所缓解,但在很多案件中还存在的,也是民事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修改决定》从两个方面考虑,规制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一是事前。加强事前的约束,在人民法院就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之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口头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保证据实陈述,没有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增强对当事人陈述之前的心理约束。其实在起草原《民事证据规定》的时候,曾经有一种观点和意见“证人、当事人宣誓”,但是后来考虑到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社会文化的心理,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二是事后落实,加强事后处罚。明确“当事人对于案件的事实具有真实陈述和完整陈述的义务”,违反这项义务,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规定并对其进行处罚,对于出庭的证人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证人作证也要作出一定的规范。通过这些规定,可以更好的规范民事诉讼秩序,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保证人民法院正确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的作出裁判。(新民晚报驻京记者潘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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