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6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6月5日起施行

在公园广场产生高分贝噪音违法

石家庄市五部门联合推出“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网络普法宣传活动

资料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今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同时废止。近年来,广场舞音乐、高音喇叭促销等社会生活产生的噪声扰民问题日渐突出。为了宣传好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增强公众噪声污染防治意识,为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推动文明城市创建,石家庄市委网信办、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园林局将联合推出“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网络普法宣传活动。今天首先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

据生态环境部不完全统计,年,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报约.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占比超50%。

与即将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新界定噪声污染内涵,针对有些产生噪声的领域没有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况,在“超标+扰民”基础上,将“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界定为噪声污染。

一直以来,广场舞音乐、室内装修等社会生活噪声令很多市民深受其苦。《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着眼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生活噪声领域的突出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比如,高音喇叭播放商业广告被禁止。第六十三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在公园内跳舞、健身、唱歌等,是很多市民的休闲娱乐和健身方式。但是,过高的分贝数,也会让周边居民和正在游园的市民心生烦躁。为此,第六十四条规定,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合理规定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音量,可以采取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等措施加强管理。

在这方面,具体到石家庄市,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石家庄市园林局有关人员介绍,按照《石家庄市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园内使用扩音器、乐器、音响等器材,声音不得高于六十分贝。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各类活动时间,必须严格控制在7:00-11:00和15:00-21:00之间。违反这一规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等处罚。

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加大了惩处力度,同时优化了处罚措施。比如,规定对一些社会生活噪声违法行为,先进行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

比如,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燕赵晚报融媒体首席记者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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