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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林媛媛
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条公告,面向公众悬赏公告一起执行标的万+利息的执行案。
公告称,济南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聚鑫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裕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裕和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聚鑫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济南中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济南裕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西路99号室。
法定代表人:蒋志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案号:()鲁01执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的()鲁01民初号民事判决
执行标的:截至目前,被执行人裕和公司应返还聚鑫源公司设备款元,赔偿聚鑫源公司经济损失元、工程机械保险费.9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裕和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已发现的被执行人未处分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联系-、
联系人:邢法官
执行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