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储户银行卡遭跨国盗刷18万法院判银

(图片转自网络,图文无关)

近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储户银行卡被盗刷而引发与银行间的纠纷案。蹊跷的是,人与卡同在南堡家中的邢先生,卡内存款却被人在韩国转走。经向银行索赔未果后,邢先生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银行全额赔偿邢先生银行卡被盗刷的资金损失。

人卡同在家钱咋出国了

邢先生家住在唐山市曹妃甸南堡开发区,今年3月11日下午三点半左右,他正在家中休息,突然接到一条手机短信,短信内容是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发来的消费通知,告知他有一笔金额.44元人民币被划走。仅过不到十分钟,邢先生再次收到该系统发来的消费通知短信,银行卡再被划走.44元。

邢先生确实在农行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办理过一张储蓄卡,可这张卡明明就在自己身边,怎会接连被划走了两笔钱?一头雾水的邢先生赶忙带着储蓄卡到开户行进行核实。经工作人员核实,邢先生卡内存款人民币.88元分两笔被盗刷属实。

这下邢先生急了,他要求银行立即冻结自己账号中的剩余存款,并停止支付已被盗刷的款项。随即,银行以挂失的方式冻结了储蓄卡内的剩余存款,但无法停止支付已经划走的款项,原因是这两笔盗刷行为均发生在韩国,银行只能为邢先生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储蓄卡收回,邢先生立即选择了报警。

向银行索赔未果诉诸法院

事后,邢先生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存款人民币.88元,但一直未果。

银行方面表示,尽管邢先生的储蓄卡被盗刷情况属实,但经过核查,这两笔款项是经网络POS机盗刷的,不需要实体卡片,只需要验证码。而现在的手机卡可以被复制,手机验证码可以被拦截,这样犯罪分子就可以盗取储户银行卡内款项,银行是没有赔偿责任的。况且,邢先生自称在家中休息,人卡是否未分离,银行方面并不清楚。

银行方面认为,邢先生既已报案,就应等待刑事侦查结果出来之后,方可作为划清责任的关键性证明。

在索赔无果后,邢先生将农行唐山南堡开发区支行告上法庭,唐山曹妃甸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邢先生的代理律师、河北悦宾律师事务所李晓月律师认为,使用借记卡进行消费、支付、取现是银行广泛开展的业务,银行应保障其发放的借记卡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并完善真假借记卡的识别技术。银行在发行借记卡后,即应对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银行赔偿储户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邢先生的借记卡在境外被他人盗刷,卡中的.88元通过网络POS机刷卡并输入密码转入了韩国BC卡账户,而事发时,邢先生本人及其借记卡均在他的家中。银行作为发卡行,对其发放的借记卡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被盗刷,应对其服务瑕疵或履约瑕疵造成的储户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银行提出的两笔款项系经网络POS机盗刷,不需实体卡片,犯罪分子就可盗取款项,故其没有赔偿责任的主张,因未举证证明涉案结算交易系邢先生持卡或泄密所致,法院未予采信。同时,银行提出待刑事侦查有了结果再做证明,法院认为,警方的结案结果并不能免除银行所应尽到的储蓄存款合同义务,那就是保障储户的银行卡内资金安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条款的规定,法院判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全额赔偿邢先生借记卡资金损失.88元。逾期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标题:唐山一储户银行卡遭跨国盗刷

来源:凤凰河北-燕赵晚报

  据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张春阳介绍,年7月30日,平高电气员工冯先生开通某银行借记卡作为工资卡,未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和电话银行业务。今年3月23日下午,冯先生下班后在该银行的ATM机取款元,显示余款.31元。

  次日上午冯先生在上班途中再次在此处取款时,发现该卡被盗刷,余款仅为.31元。经银行查询,该卡内的资金于今年3月23日晚,在苏州新区ATM机上被取款元,手续费41元。冯先生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挂失并报警,后平顶山市公安局北渡派出所治安管理大队予以立案。

审理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冯先生使用的借记卡自己设置密码,并一直由自己持有管理使用,由此可以认定原告冯先生与被告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冯先生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被告某银行则应遵守有关储蓄存款的金融法律法规,对储户银行卡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及对储户存款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并保证储户资金安全。

  因原告冯先生于今年3月23日下午在本地ATM机上取款,而该卡当晚在苏州市ATM机上被取款,原告冯先生次日发现后立即向银行客服挂失并拨打报警。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对原告冯先生银行卡账户的存款被盗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由于信息技术日益发达,在现实生活中,持卡人泄露密码并非密码泄露的唯一途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被非法安装仪器设备窃取银行卡信息或银行卡信息被破解的可能性。作为银行,应当掌握银行卡的制作技术、加密技术及识别真伪技术,加强银行交易系统的维护,保障储户在用银行卡交易的全过程中处于安全、保密的环境,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防范银行卡被复制、伪造而给储户存款带来不安全因素。

判决法院判决银行担责90%

  本案中,他人以非法手段盗取原告的存款,被告某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保障原告资金安全,被告某银行存在一定的违约过错,依法应对原告冯先生的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冯先生虽自述人卡未分离且涉案银行卡的密码没有向第三人泄露,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审慎保管及正确使用密码的义务。涉案存款被盗刷后,原告冯先生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的发生,及时寻求救济。

  被告某银行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冯先生对涉案借记卡密码存在保管不善的过失,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一般理性标准,推定犯罪嫌疑人于今年3月23日盗刷原告冯先生所持借记卡内的资金使用的是伪卡。

  因此,经衡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某银行对原告银行卡账户的存款被盗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即被告某银行需向原告冯先生赔偿×90%=.9元;原告冯先生自行承担10%的责任即×10%=.1元。对于原告冯先生主张的超出此部分的诉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由于原告冯先生与被告某银行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故原告冯先生主张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新浪河南-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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