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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昵称为“暖暖家”的壹粉李女士通过齐鲁晚报齐鲁壹点情报站反映:自己所租的房子在夜半无人的情况下突发水管爆裂,物业虽及时关停了阀门,但屋里储存的货物被水泡了一夜,损失惨重。这是怎么一回事?为此,记者联系了壹粉李女士了解相关情况。
租户:厨房水管半夜爆裂积水泡了货物
李女士告诉记者,自己是一位淘宝卖家,为方便储货发货,在万象新天小区某楼26层租了间房作为库房使用。平时白天就在出租屋里打包发货,到了晚上再离开。今年6月14日,李女士像往常一样,在完成工作后离开出租屋,走时屋内一切正常。次日早上七点左右,李女士经房主告知,昨夜两点出租屋厨房里的水管突发爆裂,屋内漏水。李女士火速赶到出租屋后,发现屋里已经一片汪洋。满屋的自来水不仅泡坏了堆放的货物,还渗到了楼下居民家中。李女士回忆说:“我穿了一双高的鞋,水都能到脚腕子,(积水高)大概得有将近20厘米。我一进去就想‘完了’。那个货呀,因为它是纸箱子装的,货架上的没啥事儿,但是地上的全都泡了。损失金额无法详计,估计五千元吧。”李女士说,从晚上两点到早上七点,屋里的自来水整整积了一晚上,23到25楼厨房的墙皮遭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其中25楼墙壁最严重。“物业为什么不在当晚就联系到业主清理积水?”李女士表示不要求物业赔偿,但物业做法欠妥,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损失。
房东:正在协商处理赔偿物业应急预案有问题
随后记者也电话联系到房东孙先生。他说,水管使用了近两年,不知道是老化还是半夜水压太大导致的断裂。据邻居们称,当时25楼的住户先发现了漏水,联系了物业。物业24小时中控值班室的工作人员前来关闭了水阀,但没有联系到房东。楼上的其他居民也曾尝试拨打求助,企图破门进入,但因按规定要也要经过业主的同意和授权,因此作罢。“不知道为什么,物业没有业主联系电话”孙先生说,“这次是水,如果下次是火怎么办?物业值班室在夜间竟然不能联系到业主,他们的应急预案有问题。”
至于漏水造成的损失,孙先生表示与邻居、租户关系融洽,多方正在协商处理赔偿的问题。
物业:只负责公共区域管理按合同已完成分内工作
8月6日上午10点半,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和租户李女士来到小区的物业服务中心了解情况。物业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说:“我们没有什么过错。楼下发现有水后,咱们安保及时就过去了,关闭了水阀,从源头上制止了漏水,第二天还派了两台抽水机帮忙,我们已经做到分内的工作,再纠结这个事情(物业的责任)没有意义。”但李女士认为,只关闭水阀是不够的。当她再次质疑物业延迟通知业主的问题时,物业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物业管理合约中的条款,物业公司只负责公共区域的管理,室内的厨房水管由业主自己负责,李女士应找房东协商赔偿,而不是找物业。同时也请提醒广大业主,平时一定要注意好自己家的水电等基础设施,随时发现、检修,以免造成类似情况。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业主联系方式由物业管家保留,中控室的值班人员没有,因此当晚未能成功联系到业主。物业管家说:“按照规定,我是8小时工作制,半夜不属于工作时间。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应急预案和制度有什么意见或建议的话,也可以随时反馈。”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沈卫杰律师给出了法律解读。
一、关于李女士的损失:
1、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和《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出租人有法定或约定的保持房屋质量的义务,使房屋处于承租人正常居住和生活状态。
本案中,如果承租人李女士和房东在租赁协议中未约定承租人具有修缮的义务,且水管的爆裂非李女士的原因造成,那么房屋的产权人即房东应当承担李女士的损失。
2、李女士虽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李女士每月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形成事实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当为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提供及时、充分的物业管理服务。但具体本案的责任划分还应当结合房屋租赁协议和房屋产权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条款来认定。
二、关于23-25层的居民墙壁损失: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果租赁协议并未约定李女士负有修缮义务,并且李女士不存在过错行为,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见习记者马芳兵